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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24-04-03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9〕19 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 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 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 〔2021〕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广东金融学院章程》《广东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 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 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 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学院 (校区)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领导、学生工作部(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部(处)长组成。学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 署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校区)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 组,由二级学院(校区)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各二级学院(校区)工作 小组负责本部门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学生名单进行初步 审查。各二级学院(校区)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 细则,并将评选细则和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国家 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 2000-4000 元,分为 2-3 档,原则上人均标准不低于每年 3300 元,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确定。

第六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 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 50%;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八)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申 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六)、(七),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七)、(八)。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 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 前 10%(含 10%)的学生;上学年学业总成绩平均绩点在 3.5(含3.5)以上,英语四级以上;同等条件下,获得省级(含省级) 以上奖励者优先。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含 30%)的学生,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时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 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 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 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 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 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 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 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 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 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 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 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前50%,其上学年学业总成绩平均绩点在 2.5(含 2.5)以上。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本学年在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且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 理信息系统划线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和资助名额结合省教育厅分配 额度、学院专业、学生人数、学生经济困难认定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一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于上级文件 规定时间前登录省教育厅指定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或小程序)提出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确认相关信息,上传提交相关 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学金 手续。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信息,确保 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 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 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奖学 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二级学院(校区)初步审查。二级学院(校区)评审 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在二级学院(校区)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二)学校审核公示。各二级学院(校区)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本学院(校区)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工作 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 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学校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 (处)将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 

第十六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二级学院(校区)公示期间向学院(校区)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校区)评审工作小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校区)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 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认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本校应及时告知原因。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 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广东 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分两学期发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助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 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 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 〔2019〕5 号)等文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 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 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 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 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生工作部(处)公布和设立专项 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 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校区)明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 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 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 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 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二级学院(校区)及时 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 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 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校区)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 常管理,各二级学院(校区)辅导员(班主任)应掌握受奖助学 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 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 和社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金融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修订)》 (粤金院〔2018〕75 号)同时废止。



广东金融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31 日印发